本月我在「動誌」發表的專欄文章,原文連結在此:「吃禁藥可,有其他前科就不行? 台美對運動員的道德框架要求大不同」
上週高爾夫球名將老虎伍茲發生車禍受到重傷,在大家擔心討論他是否能夠重回球場之餘,導致伍茲過去一度陷入長期低潮及形象危機的婚外情、性成癮、酒駕等陳年往事也再度被人提及。
而在台灣,不久前也發生富邦悍將洋將納飛猛(Yamaico Navarro)被發現曾有非法持槍、酒駕及持有子彈等前科,後來被中職聯盟擋下不同意聘用的事件。
兩件事情看似不相關,但是可以探討的是台灣跟美國,對運動員場外個人私生活及道德的認知及容忍程度的差異。
首先我們都應該認知的一點是:運動員也是人,他們或許運動天賦高人一等,但跟我們所有人一樣都有七情六慾,跟我們一樣都會犯錯;而且年輕多金又出名的運動員經常誘惑更多,犯錯的機率可能比一般人更高。所以運動選手在運動場上的表現固然讓人讚嘆,但是要將他們當成社會楷模道德典範,可能就不太實際了。
這一點美國比台灣更認清與接受,從90年代NBA球星Charles Barkley的著名廣告「I am not a role model!」以來,很多運動選手儘管私生活狀況連連,如前述的老虎伍茲,拳王泰森的毆妻家暴、NBA已故球星Kobe的性侵案(或付錢和解後所稱的婚外情)、James Harden荒唐糜爛的夜店習性,還有無數人的酒駕、鬥毆、持槍(甚至帶到球員更衣室恐嚇隊友)、到處製造非婚生子女等等。但是他們可能請律師打官司付出金錢賠償或服社區勞動加罰款等等再加上停賽個幾場之後,依然可以回到運動場上;而且只要表現得好,在場上依然受到球迷的擁護。球迷支持的當然不是他們場下私生活的狀況,而是他們在場上的運動表現。所以伍茲復出後依然是高球場上最受矚目的球星,Kobe在醜聞之後球鞋依然賣得嚇嚇叫。
但是如果選手在場上的運動表現牽涉到禁藥作弊賭博等,那事情就不一樣了。我花錢來看你比賽,但如果你的比賽表現是靠吃藥吃出好成績,是作弊偷暗號取勝,是簽賭打假球,那運動員存在的基本價值就失去了。
所以許多鼎鼎大名的大聯盟球星,包括著名的投手火箭人Roger Clemens、全壘打王Barry Bonds及Mark McGwire等,都因為被認為使用過增強運動表現的禁藥而名譽掃地,迄今無法入選棒球名人堂,代表棒球界不承認他們過去的表現。
類似情況還包括自由車名將Lance Armstrong,確認用藥之後七次環法自由車賽冠軍通通被取消並終身禁賽。
Barry Bonds生涯揮出七百多支全壘打,但因為禁藥而名譽混之於一旦。
Lance Armstrong退休後仍被棄而不捨的媒體逼出來承認自己使用禁藥,七次環法自由車公開賽冠軍全數被追回取消。
但是在台灣,個人覺得我們對於運動選手私生活八卦的在意,遠大選手使用禁藥這樣子在專業上的作弊欺騙。
職棒或職籃球員婚外情或者頻頻跟球迷約炮等事件當然可以指責他們行為不端,但坦白講社會上類似的渣男難道就比較少了?如果不是職務上的性騷擾或利用權勢性侵,我們會因為婚外情這樣的事情就對一個公司主管或職員要求他離職不幹或停職一段時間嗎?多半好像不會吧!
但是反過來,台灣對於使用禁藥,等同於工作表現上的作假,是不是稍微寬鬆了一點?以這次富邦洋將事件,聯盟因為他場外的前科不允許他來台灣打球,但是過去卻有兩度被抓到使用禁藥的曼尼Manny Ramirez加盟中職義大犀牛的前例,甚至球迷還不計前嫌掀起一股曼尼旋風。
類似狀況還有NBA選秀探花的OJ Mayo在2011年被抓到使用類固醇,2016年再度因為使用禁藥而被逐出NBA。但是SBL的達欣虎隊卻還是願意雇用讓他來台灣打球。
奧運舉重金牌的許淑淨、被稱為台灣第一大力士的陳世杰等選手也是如此,奪牌破紀錄歡天喜地讚美連連,但被測出禁藥呢?媒體幾乎是靜悄悄的放過。還堅稱兩面奧運金牌都是在她被測出禁藥之前,所以還是算數的(國光獎金還是照發)。
也就是說,在美國,私領域的缺點犯錯看似比較被包容,但是牽扯到專業的場上表現要求就相對嚴格(柯林頓總統婚外情沒事,尼克森總統因為監聽而下台)。而台灣似乎倒過來,對場外私生活的道德過犯經常是窮追猛打,但服用禁藥卻好像可以大方的既往不咎。
我的意思當然不是說私人領域犯錯都沒有關係,只要場上守規矩就好。重點是希望大家了解,運動員(或藝人、或政治人物)只是專業表現比較好,在場下的一切不見得值得我們效法。而且我們若捫心自問,自己在道德上是不是就無瑕無疵了?我們會不會太常用自己都做不到的高標準去要求別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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